发布时间:2022-07-14
2020年9月29日为深入实施《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推进粤港澳大湾区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创新发展,探索建立互动互利的药品医疗器械合作新模式,提升监管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水平,制定《粤港澳大湾区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创新发展工作方案》。
《粤港澳大湾区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创新发展工作方案》重点任务
概要 :
小贴士:
大湾区内地9市包括:广州、佛山、肇庆、深圳、东莞、惠州、珠海、中山、江门
(一)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开业的指定医疗机构使用临床急需、已在港澳上市的药品,由国家药监局批准改为由国务院授权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1.实施范围:
医疗机构范围:港澳医疗卫生服务提供主体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以独资、合资或者合作等方式设置,且经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审核确定的医疗机构。坚持分步实施,先期以香港大学深圳医院为试点,在取得阶段性进展后逐步扩展至其他符合要求的指定医疗机构。相关核定条件和程序由广东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制定。
进口药品目录范围:由广东省卫生健康委、药监局会同港澳卫生部门根据临床需求和药品上市情况确定进口药品目录,并实行动态调整。
2.实施程序:
进口审批:指定医疗机构提出临床用药需求申请,广东省卫生健康委根据申请出具审核意见,评估内容包括拟进口药品是否属于临床急需。指定医疗机构根据审核意见向广东省药监局提出进口申请,符合要求的,由广东省药监局核发批件。
通关管理:指定医疗机构凭批件向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口岸药监局申请办理《进口药品通关单》,海关按规定办理通关手续。指定医疗机构按规定委托药品经营企业采购、进口和配送药品。
(二)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暂停实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区域内开业的指定医疗机构使用临床急需、港澳公立医院已采购使用、具有临床应用先进性的医疗器械,由广东省政府批准。
1.暂停法规条款实施:暂时调整《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向我国境内出口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境外生产企业,应当由其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代理人,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注册申请资料和注册申请人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该医疗器械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实施。
法规名称 |
颁布时间 |
具体条例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2014年3月7日 |
第十一条第二款,向我国境内出口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境外生产企业,应当由其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代理人,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注册申请资料和注册申请人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该医疗器械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 |
2020年9月29日大湾区 |
区域内开业的指定医疗机构使用临床急需、港澳公立医院已采购使用、具有临床应用先进性的医疗器械,由广东省政府批准。 | |
2021年3月19日 |
第十六条第二款,向我国境内出口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境外注册申请人,由其指定的我国境内企业法人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注册申请资料和注册申请人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该医疗器械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未在境外上市的创新医疗器械,可以不提交注册申请人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该医疗器械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 |
2.实施范围:
指定医疗机构范围:港澳医疗卫生服务提供主体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以独资、合资或者合作等方式设置,且经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审核确定的医疗机构。坚持分步实施,先期以香港大学深圳医院为试点,在取得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后逐步扩展至其他符合要求的指定医疗机构。相关核定条件和程序由广东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制定。
进口医疗器械目录范围:港澳公立医院已采购使用、属于临床急需、具有临床应用先进性的医疗器械,由广东省卫生健康委、药监局会同港澳卫生部门根据临床需求确定进口医疗器械目录,并实施动态调整。
3.实施程序:
进口审批:指定医疗机构提出用械申请,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对临床需求进行评估并出具审核意见,评估内容包括拟进口医疗器械是否属于临床急需且无其他治疗手段、国内目前已上市产品能否达到同等治疗效果、医疗机构的器械使用能力等。广东省药监局对临床应用先进性进行评估,对国内无同品种获批注册上市的医疗器械予以支持并出具进口批复意见。广东省商务厅按相关规定对属于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器械出具进口审核意见。
通关管理:指定医疗机构凭广东省药监局的批复意见(属于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器械还应提供广东省商务厅出具的进口审核意见)申请医疗器械进口报关,广东海关按规定核验放行。指定医疗机构按规定委托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采购、进口和配送医疗器械。
(三)加快国家药监局药品和医疗器械审评检查大湾区分中心建设。大湾区分中心作为国家药监局药品和医疗器械审评中心的派出机构,主要承担协助国家药监局药品和医疗器械审评机构开展审评事前事中沟通指导及相关检查等工作,建立审评审批的便捷机制。
(四)支持在横琴粤澳合作中医药科技产业园发展中医药产业。
1.简化外用中成药注册审批流程:国家药监局委托广东省药监局对在港澳已上市传统外用中成药进行审批,具体目录由广东省药监局商港澳药品监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家药监局备案。
2.推进中医药产品创新研发:支持在横琴粤澳合作中医药科技产业园设立中医药产品创新孵化中心,鼓励中医医疗机构在产业园发展医疗机构制剂,鼓励在产业园研发中医医疗器械。
3.加强中医药政策和技术研究:由广东省药监局、国家药监局南方医药经济研究所与横琴粤澳合作中医药科技产业园共同开展中医药标准和国际交流策略等政策和技术研究,搭建中医药政策和技术研究、交流、传播平台,为加快完善中医药政策体系建设、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献言建策,推动中医药标准化、现代化、国际化。
(五)在粤港澳大湾区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改革。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器械注册人为港澳企业的,由其指定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企业法人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器械注册人义务的,与相关港澳企业承担连带责任。支持港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器械注册人将持有的药品医疗器械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符合条件的企业生产。
(六)在中山市设立药品进口口岸。按程序申报在广东省中山市增设药品进口口岸,评估论证将广东省药品检验所中山实验室作为口岸药品检验所。
广州华南新药注册申报服务有限公司能为您提供全面、优质的注册申报服务,详情可扫描下方微信公众号二维码进入工具栏进行了解。拨打电话18027296587进行业务咨询。
邮箱:scprs@sccip.org.cn
电话:020-32643642 18027296587
地址:广州市生物岛寰宇三路36号官洲生命科学创新中心B栋411-412单元、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城揽月路3号广州国际企业孵化器F区911室-F919室